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000000-02-2017-096843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8-07-10
  • 名 称:深圳市盐田区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举报奖励办法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盐田区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0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为有效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气”)行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居民群众参与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气行为的活动,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对非法经营瓶装气行为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现下列非法经营瓶装气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举报:

  (一)未依法取得瓶装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气经营活动的;

  (二)燃气企业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气经营活动的(包括被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瓶装气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气(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瓶装气气源的。

  其中(一)、(三)项由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负责牵头核查处理,(二)、(四)项由区住建局负责牵头核查处理。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不包括非法经营瓶装气以外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区住建局负责受理本区关于非法经营瓶装气行为的举报。

  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负责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关于非法经营瓶装气的举报。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传真、书信、面谈等方式进行,各单位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第八条 非法经营瓶装气行为举报与奖励执行实名制。举报者应提供以下信息材料:

  (一)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等;

  (二)非法经营瓶装气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相关文字材料、照片、录像、票据、凭证等。

  第九条 区住建局受理举报后,按举报事实所在地的位置及本办法第三条中职责分工进行核查处理或立即将举报移交所在街道办或中英街管理局牵头核查处理;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直接受理举报的,由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按本办法第三条中职责分工自行核查处理;属于区住建局职责范围应立即移交区住建局。

  第十条 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直接受理举报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4小时内组织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且处理该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查处,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查处情况反馈到区住建局。

  对于区住建局移交处理的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在接到指令之日(即受理之日)起24小时内组织核查,经查证属实且处理该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建局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刑事移送等执法文书。

  经核查不属实的,或认定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应按反馈内容重新确定监管部门。重新确定承办的监管部门,不得对同一举报事项重复退件,以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当对举报人员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其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其姓名、单位。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的结果应在调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住建局或调查单位反馈给举报人。

  区住建局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最先受理的单位负责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实名举报并且最先举报的有功人员。

  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应当平均分配。

  第十五条 经核查属实,或者按照举报事项办理的单位要求其他部门协助处理并经查证属实的,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按经查实的每个气瓶的液化石油气可装量(公斤)计发:可装量 50公斤的每瓶奖励100元,可装量15-12公斤的每瓶奖励40元,可装量5公斤的每瓶奖励15元,可装量2公斤的每瓶奖励5元;最高奖励5000元。

  第十六条 举报及其奖金的审批、发放和领取按以下程序、方式办理:

  (一)区住建局受理举报的,填写《举报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登记表》,并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交所在街道或中英街管理局对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情况属实的,举报奖金由区住建局负责审核发放。

  (二)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受理举报的,填写《举报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登记表》。经调查核实并查处后,向区住建局提供《举报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刑事移送执法文书等相关资料,由区住建局负责审核发放奖金。

  (三)区住建局对于举报内容核查属实的,填写《举报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奖励金发放审批表》发放奖金;奖金以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帐户。区住建局应在案件处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发放到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于举报人发现举报事项并已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非法经营瓶装气的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非法经营瓶装气行为的情况或线索透露给他人。前述情形经查实的,不给予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在查处非法经营瓶装气行为的过程中,应追根溯源,除依法对非法经营者进行处罚外,应追查非法瓶装气的来源,对涉及正规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移交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区住建局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